对所有的乡村和城镇,
更详细的行政控制,卢俊义
用从宋朝就开始的保甲法。
为了招揽外地商人,规定新开铺的商
免除第一季的税收,第一年的税收减半,从第二年开始征收全额的税收;为奖励诚实纳税的商
,规定不偷税漏税的商
可获得一季的减免。
所有佃
和自耕农免税,但收租的地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收取他所得粮
折价的二成。(未完待续,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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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推算,一个社约有二三千人,一个镇约有二三万人,一个县二三十万人,一个府近一百万人,一个
约四五百万人,山东两
约八百多万人,全都纳
了梁山义军的
理之中。
在城市
,社是梁山义军派驻的最基层的
理单位,相当于后来的街
。这里的社
负责收缴商
税收、清查
、
理保甲、办理教育、提供基层行政服务;副社
负责训练民兵、组建民兵组织、实行巡查、
理治安等事,副社
将民兵的
锐提
四五十个组成社卫兵,兼
警察,
为梁山义军在城市
最基层的地方防备军。
然后纳
“社”这个行政单位,五个保为一社,设社
和副社
。
据地域的实际
况,如果三四个自然村挨在一起,距离其他地方甚远,这里便设立一个社。
然后大概十个镇(还遵从历史习惯、地理位置等诸多考虑,有所变动)编成一个县,大概五个县(同样尊重历史和地理习惯)编成一个州府(相当于后代的市),大概五个左右的州府编成一个
(大概比省小,相当于宋时代的路,不习惯用路,沿用唐朝的
)。
保甲编组以
为单位,设
,
基本由家
充任(有些家
年轻人比老年人有
息的,就有年轻人充任);十
为甲,设甲
;十甲为保,设保
;各保就该
区域
原有界址编定,或六七甲即为一保,或十二三甲为一保。可能一个村庄就是一个保,则保
即村
;大城镇和大村庄便编制为若
保。保甲
名义上由保甲
各
、甲
公推,必须在自耕农、佃
、小地主之间推选,城镇中的保
、甲
也只能在中小商人家
中产生,一定要避免大商人和大地主借用公权力谋求私利,恶化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。当然这些保甲
都必须要加
复兴党,接受复兴党的领导。如果上面的镇
或知县查明这些保甲
不能胜任,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,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。
在乡村间,镇是梁山义军派驻的最基层
理单位,相当于后来的乡镇,设立一个镇
和副镇
,镇
负责收缴农
粮
和镇上商
税收、清查
、测量土地、
理保甲、办理教育(宣传发展复兴党和玄教)、创立农业合作社、组织医疗服务;副镇
负责查缴武
、训练民兵、组建民兵组织、实行巡查、
理治安等事,副镇
将民兵的
锐提
一二百个组成镇卫兵,兼
警察,
为梁山最基层的地方防备军;镇
和副镇
为梁山义军中战斗数年想复员的班
级别人员,带着一个班老兵复员到一个镇上安家,组建起山东基层的行政
系。
规定隔一日一训;村
负有继续发展该村村民参加玄教和复兴党的职责,负有召集村民学习玄教教义和复兴党党纲的义务,每五天一学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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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甲法规定,
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,并联合甲

共
联保连坐切结,声明如有危害梁山义军的
事,联保各
,实行连坐。保甲
受社
的指挥监督,负责维持保甲
安宁秩序。社
受镇
指挥监督,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,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
负责。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“
、教、养、卫”。“
”包括清查
、查验武
、实行连坐切结等;“教”包括办理教育、训练民兵等;“养”包括创立农业合作社、测量土地等;“卫”包括设立民兵组织、实行巡查警戒等。
从镇开始收取商
的商业税,商业税只收取两
,一
是所得税,
照利
的十分之三来收取,一
是产业税,只对暴利行业征收,比如赌场、
院、当铺等,
照暴利行业的不同,收取不同的税率,其他杂税一律不收,一月收取一次,地方只得截留三成
为办公经费。
然后十个社便合成一个镇,当然这个也是看当时的实际
况,如果当地只有六七个社,也可以设置成一个镇,如果当地没有现成的镇公所,便选择地理位置最方便的社作为镇名称和镇公所所在地。在州县大城
也推行镇、社、保、甲的行政
理编制。